商標的顯著性也稱為“區(qū)別性”或“識別性”。一般來說,就是某種標志所具有的特征,當它用于商品和服務時,它能使消費者將這種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區(qū)分開來。
從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商標的顯著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不是標志本身固有的特征,而是與標志本身、使用標志的商品或服務以及消費者的感知有關的概念。那我們該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一)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
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通俗點解釋就是相關消費者與同業(yè)經(jīng)營者。某行業(yè)的專有術語在普通消費者眼里很可能是具有顯著性的,然而,對于該行業(yè)的從業(yè)者來說,很難認為該術語具備顯著性。
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就要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準。“相關公眾”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無論判斷商標的相同、近似,還是判斷商標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關公眾作為判斷主體的。
(二)整體認定
即不能因為商標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顯著性的因素,就認為商標整體沒有顯著性,也不能因為構成商標的因素都不具備顯著而輕易否定商標顯著性。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還要從整體及使用情況來看。
(三)結合商標實際使用認定
《商標法》規(guī)定,因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如“小肥羊”、“六個核桃”等。要判斷一個標志經(jīng)過使用后是否取得了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標志的認知情況。如:該標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的時間、使用方式及同行業(yè)使用情況;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銷售、廣告宣傳情況及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點等因素。
(四)結合商品和服務認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要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不能脫離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務單獨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