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湖北專利獎評選工作,根據(jù)《湖北專利獎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湖北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和獎勵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湖北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湖北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每5年評選一次,獎勵在技術(設計)創(chuàng)新、保護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fā)明人(設計人)。湖北專利獎設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優(yōu)秀發(fā)明人獎。
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從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優(yōu)秀發(fā)明人獎從中國專利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湖北專利獎每次授獎項目總數(shù)不超過50項,其中專利金獎不超過20項,優(yōu)秀發(fā)明人獎不超過5項。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專利獎獎勵委員會(由省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工作聯(lián)席會議成員組成,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湖北專利獎的評審活動及結果等進行指導和審議。
獎勵委員會在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設湖北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湖北專利獎的組織協(xié)調和日常管理工作。獎勵辦公室聘請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湖北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負責湖北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湖北專利獎評審工作;
(二)審定評審結果;
(三)研究、解決湖北專利獎獎勵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獎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湖北專利獎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二)成立評審委員會;
(三)遴選評審專家;
(四)制定和完善專利獎的評價指標體系;
(五)負責組織評審、公示、處理異議、報請獎項等工作;
(六)協(xié)調和解決專利獎評審工作中出現(xiàn)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評審專家由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由獎勵辦公室從評審專家中遴選產生,總數(shù)為單數(shù)。評審委員會按照技術領域設若干專業(yè)評審組,每個專業(yè)評審組由7名以上專業(yè)評審員組成,設組長一名,總數(shù)為單數(shù)。評審委員會依照相關規(guī)定負責湖北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獎工作結束后,本屆評審委員會自行解散,下屆湖北專利獎評選時,由獎勵辦公室再行組建。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評審標準,客觀、公平、公正的開展評審工作;
(二)形成評審意見,提出獲獎專利及等級的建議;
(三)對完善湖北專利獎評選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當年湖北專利獎參評項目的專利權人和發(fā)明人(設計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參與應屆評審工作。
申報單位、申報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會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向獎勵辦公室提出書面理由。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于評選當年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湖北專利獎申報公告,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范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二條 申報湖北專利獎金獎和專利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常住居民。
(二)專利權有效,權屬明確,無專利權屬糾紛(包含專利權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及其他法律糾紛);
(三)符合當前國家產業(yè)政策和本省相關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環(huán)保政策,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的作用,預期效益明顯;
(四)在本省實施兩年及以上,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tài)效益明顯;
(五)專利采取了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
(六)未曾獲得中國專利獎和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往年組織評選的湖北專利獎;
(七)參評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有全體專利權人均同意申報書面證明;
(八)不存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參評專利的授權截止時間以當年獎勵辦公室下發(fā)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申報湖北優(yōu)秀發(fā)明人獎,申報人須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常住居民,提交的專利中如有多個發(fā)明人(設計人),其主要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身份須其他全體發(fā)明人(設計人)書面同意,并符合第十一條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八款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當年評選通知要求向歸口推薦單位遞交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專利獎申報書》及附件(如圖片、照片、獲獎證書、項目應用證明等)。
(二)申報主體為單位的,提供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主體為個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申報主體為非專利權人的,需提供專利權人同意申報的證明以及對該專利享有實施權的合法材料。
(三)專利權有效性證明材料及專利授權文本。必要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供產品的實物照片;
(四)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證明材料(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經(jīng)濟效益證明等)。
(五)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管理措施說明。
(六)涉及到人體健康安全等特殊申報項目(如藥品、食品、農藥等),應提供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出具的準入證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湖北專利獎的申報采取推薦方式,推薦單位或者個人包括:
(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行政部門;
(二)駐鄂軍事院校、部屬高校院所、中央駐鄂單位、省屬高校院所、在鄂大型國有企業(yè);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湖北省發(fā)明協(xié)會;
(五)經(jīng)獎勵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完整,并按當年的申報通知要求落實相關推薦工作。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按照要求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按IPC國際專利分類號進行分類、匯總;申報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獎勵辦公室要求推薦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提交初審。
(二)初審。獎勵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參評項目的專利質量和專利穩(wěn)定性進行初審,并排序打分。按一定比例確定評審項目。
(三)公示。獎勵辦公室將初審結果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各專業(yè)評審組按評審標準對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的參評項目進行評審,獎勵辦公室按獲獎數(shù)(50項)約1:2的比例,確定復審項目。
(五)復審。評審委員會以答辯的形式組織復審,提出擬獲獎項目、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名單。
(六)公示。獎勵辦公室根據(jù)復審結果提出擬獲獎項目名單,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
(七)審議。公示結束后,獎勵辦公室將擬獲獎名單提請獎勵委員會審議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獎勵委員會審議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
(八)公告。獎勵辦公室將獲獎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評
選湖北專利獎。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十九條 湖北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條 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湖北專利獎初審結果和復審結果公示期內,以實名形式向獎勵辦公室書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提出異議或者獎勵辦公室作出處理意見之前向社會發(fā)布或者散布異議內容。
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獎勵辦公室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
第二十三條 異議應當自湖北專利獎評審結果公示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湖北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頒發(fā)證書,并對獲獎個人發(fā)放獎金。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優(yōu)秀發(fā)明人獎的獎金額度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
單位項目獲獎的,單位應在獎金到賬后3個月之內獎勵給發(fā)明人(設計人),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獲得湖北專利金獎、湖北專利銀獎的項目,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擇優(yōu)推薦參與中國專利獎的評選。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當將湖北專利獎的獲獎情況記入專利發(fā)明人(設計人)檔案,并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yè)績考核等工作的依據(jù)之一。
第八章 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湖北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參與湖北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恪守職業(yè)道德,不得以權謀私,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剽竊、冒充、侵占他人專利或以其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北專利獎的,由獎勵辦公室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在媒體上公布。有過錯的專利權人、專利發(fā)明人(設計人)5年內不得申報湖北專利獎。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及推薦人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協(xié)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專利獎的,由獎勵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的專家以及參與湖北專利獎評審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在獎勵評審及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資格。
第三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建立湖北專利獎誠信檔案,將湖北專利獎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依照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