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出版境外錄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備的登記表格
(1)表格應打印提交,并在"申請人簽章"處加蓋公章;
(2)曲目信息表,表內各項內容應當用中英文填寫齊備。
2.與境外作品著作權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簽訂的有關授權合同
(1)提交出版單位與授權方簽署的合同原件;
(2)錄音制品的授權合同中應包括取得詞、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權及支付報酬的條款。
3.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證機構(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日本唱片協(xié)會、臺灣著作權保護協(xié)會、韓國著作權委員會)事先認證范圍的,音像出版單位還應要求對方提供由認證機構開具的權利證明書。
4.提交自原始授權人至出版單位一系列的版權證明和授權書,并加蓋出版單位騎縫章。授權合同和授權書為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譯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常見問題
如果授權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寫全部授權方信息并提交相應材料?
是,申請人應在登記表格中填入所有授權方的信息并且提交全部授權合同和版權證明。
出版類型如何填寫?
針對出版合同內容約定的出版制品的承載介質進行填寫,例如:CD、DVD等。
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合同有效期是指出版合同中授權方與出版單位之間簽訂的授權期限,應具體到年月日。
如果出版單位已經擁有音像制品認證證明,是否要向登記機構提供?
如果出版單位已經擁有國家版權局指定的境外認證機構關于音像制品的認證文件,應在提交材料時附上并在登記表格中注明,以便加快辦理時間。
認證通過后登記機構發(fā)放何種證書或批復?
認證通過后由登記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