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fā)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jù)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權是知識產(chǎn)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jīng)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件經(jīng)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fā)表權、開發(fā)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8條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種:
(1)軟件著作權人身權。
主要有: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2)軟件著作財產(chǎn)權。
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第一,專有使用權。
具體包括: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許可使用權。
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三,轉讓權。
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